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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快高考了,桓丰桥的大喇叭又开始扰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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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 17:52:04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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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丰桥的大喇叭又开始扰民了,弄得人睡不成觉,还让人过日子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请政府相关部门管管,老百姓要过日子,你说一天到晚响个不停谁能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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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6-2 19: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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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0: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110的人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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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1: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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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1: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人家是有法不依,不懂法的文盲,对牛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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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1: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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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6-3 11: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高考将至,这个时候报警应该有用的!实在不行就打市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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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13: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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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7: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警察叔叔说我报警骚扰他{:soso_e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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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17: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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