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黄桥说法 于 2013-11-28 15:00 编辑
全国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 【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简称“法律六进”)】,为了响应这一活动,网站特邀资深法律服务人员或退休老法官、老牌律师等等熟知法律的内行人士,通过真实案例、发生在身边的大小事给我们讲故事,说知识,学法律,让我们的网民迅速提高自己法律意识,适当时候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家和万事兴,百事孝为先,今天先从家庭的事开始聊聊,大家都来做法官,审判下,看看谁是现代的包青天,中国的福尔摩斯!
原告王老汉,男,现年63岁
被告王 女,女,现年24岁
原被告系养父与养女关系,原告一直未婚,1990年左右在被告几个月大时收养被告王女,被告成年后与生父母相认,由生父母为被告主持婚姻,并已生育小孩,自其与生父母相认后与养父逐渐断绝来往,更未尽赡养义务,2011年原告曾经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审理中,原告称只希望被告能够与丈夫、小孩经常回家看看,让他有个念想,经法官做工作,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其丈夫也非常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和好,所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承诺今后会经常回家,事情到此皆大欢喜。
可2012年12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原因是被告自休庭后,被告并未履行诺言,且被告与其丈夫也产生矛盾,只与其生父母有联系。原告这次诉讼请求为:由于被告上次没有履行,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
现在请大家来投票选举,被告应该给付生活费吗?请文明回帖,理越变越明,话越说越清,期待您的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