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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14: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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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个人认为,协议应当有效。
理由:一、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没有上述的相关情形;
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分决定,夫妻丙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房产的处分应当是对财产做出的重要处分,甲乙应当协商一致。因房屋证上只有乙一人的名字,故丙没有要求甲签字也是合理的;而且,签订协议时,甲一直在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房屋买卖,所以,丙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应当是甲、乙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后,丙也给付了1万元的订金,丙应当是善意的。
甲如果不同意房屋买卖,签订协议当时为何没有制止?反而以未同意要求撤销,意图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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