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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08:33:07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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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书
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近期,电子商务销售商品过程中,消费者价格投诉明显增多。为整顿电子商务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现将电子商务活动中与价格欺诈行为相关的几个概念告知,并进行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原价: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二、虚假优惠折扣: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三、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经营者如对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理解的,建议经营者每个宝贝仅发布一个价格,避免因与其他商家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却又无法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无法证明被比较价格的真实有据,从而导致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自主选择令宝贝展现多个价格的,经营者应当于宝贝详情页醒目位置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并确保被比较价格的真实性。
四、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否则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经营者在开展“满即送”或类似促销活动,以总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时,应该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如果赠品有数量限制的,也应告知消费者数量,不得宣称“数量有限、售完为止”。
经营者在促销中开展赠送活动,应当如实标明赠送商品品牌和型号等,并出样展示,如明确标明赠送价值(价格)的,应当有依据,如果虚构所赠送商品价值的,属于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要求各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健全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重视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切实防范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六、我局将加强电子商务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欢迎你们就生产、经营中的价格问题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耐心答复,热忱服务,联系电话:87634122。
泰兴市物价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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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8-30 21: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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