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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泰兴市供电公司黄桥供电所请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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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12-1 09:33:47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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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供电公司黄桥供电所无法无天、天理难容!

泰兴市供电公司黄桥供电所目无法纪、禽兽不如!

泰兴市供电公司黄桥供电所伤天害理、丧尽天良!

士可杀不可辱!

黄桥供电所部分职工这次对我的蓄意侵害已经严重侮辱了我的人格尊严!

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黄桥供电所,我会让你们名扬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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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7-12-4 19:42: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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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7-12-5 15:5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到现在还没有给你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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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7-12-5 15: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事发时间:2017年10月11日
这一天本人的手机收到省电力公司发来的“你的用电户号5518019039发生电费4927元,请按时缴纳”的短信,就是这条短信让我揭开了黄桥供电所的画皮,使他们的罪行得以败露!

江苏省泰兴市供电公司黄桥供电所的部分职工把老百姓当猴耍,他们人心不足蛇吞象,拿着比普通老百姓高的工资,还有各种各样的福利,竟然不知足,还要想尽一切办法贪钱,太缺德了!釆维班分管职工黄长生利用职务之便把本人暂时不使用的电表从电表箱里盗走让超市偷电使用,然后从中窃取国家的电费瓜分获利,被本人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他们的非法行径后,他们欺上瞒下、串通一气,先是由黄长生利用自己是供电公司分管职工的身份来骗取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负责人员违规操作把本人的电表用电性质从民用改成商用,后又违规操作把本人留给供电所的手机号偷偷改成超市老板的手机号,如果不是我拨打95598咨询的话还不知道他们竟然有这样的胆量,95598说所有手续的变更都要由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原件去营业厅办理才能够成功的,如果超市老板用了几万元电费突然跑掉的话,那所有法律责任都要由我来承担的,因为所有信息都是本人的,只有实际使用者不是我,超市是商业用电并且用电量很大,为什么黄桥供电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时的检查,他们是怎么收电费的?如果不是这次超市没有及时缴纳电费的话我是永远都不知道竟然会发生这样严重违法的事情,黄桥供电所太无法无天了!
黄桥供电所作为一个为老百姓提供服务的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竟然这样的混乱!供电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已经严重失职和渎职!更加让我气愤的是黄桥供电所周继红所长于10月30号请黄桥司法所所长丁海东、我村的原村书记和村长出面协调处理这件事的时候当着他们三人说得很有诚意,认识到这次事件的错误,说一定会严肃认真处理,并感谢我这次的揭发邦了他们供电所一个大忙,使供电所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和漏洞,没有给国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说得很动听,可是供电公司负责调查处理的人员在给江苏12345百姓求助平台和江苏95598热线的回复中却说我的揭发行为严重干扰了他们的工作,请问我怎么就对他们的工作形成了严重干扰?当面感谢我,背后却对上级领导说我严重干扰了他们的工作,这要天耻到什么地步才能够说出这样混帐透顶的话出来!说我干扰了他们的工作,我想问到底是干扰了他们的合法工作还是干扰了他们瓜分国家电费的非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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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5 15: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也是黄桥人 发表于 2017-12-5 15:53
到现在还没有给你说法?

目前江苏省供电公司让泰兴市供电公司负责调查处理这件事,这个属于企业内部自查,相当于儿子在外犯了罪,让这个儿子的父亲来处理自己的儿子,这样做已经完全失去天然的公正性了,也违反了《信访条例》第30条供电公司与此信访事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规定。而目前为止事实也证明他们的调查处理结果前后自相矛盾、内容漏洞百出:
1、在黄桥供电所第一次给江苏12345平台的答复中(没有让我知情)说我的电表无进线和出线(真实情况是进线和出线都有的,是被黄长生偷偷剪掉的),黄长生是为了防止我的电表被窃而迁移到超市隔壁的表箱内,然后由超市老板朱洪私自接用我的电表用电的。但是在第二次给江苏12345平台的答复中又说是黄长生私自违规操作把我的电表转接给超市使用的,前后答复自相矛盾,自己说的话自己又否定掉,这个里面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不得而知!

2、说黄长生把我的电表进线和岀线都剪掉盗走让超市窃电是他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这明显是在推卸责任,因为黄长生完全符合职务行为中的以下两点:时空性(国企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黄长生是2015年8月开始负责横巷村的用电服务工作的,证明是在职时间、在他分管的地域范围之内),身份性(凡是以国企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这一点是明摆着的符合,黄长生是在职身份,不是非供电公司职工身份,也不是退休职工身份,他在横巷村做的所有关于用电方面的事情理所当然都是他的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事情)。
3、黄长生明明是利用自己是黄桥供电所职工的身份之便来骗走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供电公司却说是拿走的,拿走跟骗走的法律概念是不一样的,这个明显是在邦他逃脱罪责,而且黄长生已经当着供电公司相关部门领导的面承认了是骗我说去帮我实名认证的,其实是骗去邦超市偷改用电类别和修改手机号码用的。
4、对涉案人员的所有处分依据和处罚票据都没有拿来让我看,而且还答应会让我过目的都没有做到,难道这些都是国家一级机密文件吗?否则为什么连我这个受害者都不让看?要么就是根本没有处理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处理才不敢让我看的!
5、黄长生犯了这么严重的罪行竟然只是给了一个记大过的处分,关键是这个处分还是违法的,因为根据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是没有资格对职工进行任何这样的处分的,他们明知违法却故意这样做,无非是想敷衍我,再退一步来讲即使这个处分是合法的,但是对于一个即将要退休的普通职工来说也是无关痛痒的处分,而说停发他六个月奖金的处罚也没有让我看到相关的处罚决定文件。
6、根据《信访条例》第22条、26条、28条、32条规定,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一定要书面答复信访人,并且要把书面答复材料送来让我过目,让我了解答复内容以防止供电公司有所隐瞒和虚构事实,在我确认答复内容没有问题后还应该让我保留一份以防止他们回去更改内容再隐瞒上报,这些他们都没有做到就偷偷的回复了12345和95598这两个百姓求助平台,这是欺上瞒下的违法行为。
7、根据《信访条例》第8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104条和105条供电公司在已经查明我所举报的内容属实并且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应该给于检举揭发人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还要让所有涉案人员为受害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协助受害者向所有加害者索赔各种精神和财产损失,一定要确认事实、查明真相、处罚到位、做好善后工作,真正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以儆效尤!可是目前为止我要求的相关加害人的书面道歉信和承诺书也没有落实,对因此次非法侵害给我造成的一切损失也都没有一个说法,还说实在要说法你可以去告我们,这是多么的狂妄和傲慢!况且供电公司和我之间还有供用电合同这层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107、108、112条的规定和第十章第179条的规定供电公司也必须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8、超市明明是盗用我的电表窃取电费,他们却说是违约用电,《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第101条3小条私自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和6小条釆用其它方法窃电的都属于窃电行为,他的行为都完全符合这些规定。另外超市老板多次冒用我的身份去供电所办理各种手续、缴纳电费,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4、15条和《居民身份证法》第17、18条之法律条文,严重侵犯了我的姓名权、名誉权、所有权等人格权,我一再要求供电公司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4条的规定(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让超市法人代表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身份证、缴纳电费的发票、罚款的发票原件来让我看一下到底是什么情况,因为目前为止超市老板从来都没有岀过面,他是外地人在这里租的房子开的超市,我们互不认识,他既然已经偷用我的电表、冒用我的身份去作案了,我当然有资格要求供电所让他来告诉我所有真相,而且这样做也是有法可依的,可是供电所对于我的这个诉求一再推倭,给的理由是他们已经对超市进行了处罚,超市就不需要再对我这个受害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道歉和赔偿了,呜呼!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如果这样处理是合理合法的话,那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开车在公路上把一个无辜的路人给撞伤了,是不是交警来对开车的人扣了驾照、开了罚单,就可以对被撞的人说:“好了,你自己去医院医治吧,我们已经对撞你的人进行了处罚了,你不能再找他了,自认倒霉吧”,请问交警可不可以这样说?如果交警不可以这样说,那供电公司也一样不能这样说,这个道理是一样的!难道供电公司有什么难言之隐?或者有什么把柄在超市老板的手上?否则为什么不敢依法办事?
9、黄长生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7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应禁止其再继续从事本职业,目前为止他还在正常工作,第264条偷我的电表去干违法的勾当,是盗窃罪!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9条犯了盗窃等罪行首先要拘留并罚款,他还触犯了《供电营业规则》第73、74条对供电公司内部职工违纪的处罚规定。黄长生故意非法开启其他用户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给超市使用也是窃电行为,并且他作为供电公司的分管职工这样做属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同时他也触犯了《侵权责任法》和《居民身份证法》的各项法律条文。
10、调查结果称供电所营业班副班长丁雪梅、班长何中华、所长周继红三人邦黄长生违规修改用户的信息是属于把关不严,只是对他们三人各罚1000、800、500元钱了事,这是很明显的包庇行为,因为明明是他们联手操作才得以成功实施这件事的,他们已经犯下了滥用职权罪和渎职罪,这样处理极其儿戏,相当于罚酒三杯,属于严重徇私枉法,泰兴供电公司这样不痛不痒的处理只会鼓励犯罪,打击老百姓的正义之举,让老百姓以后再也不敢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社会秩序永远都得不到稳定和安宁,老百姓安居乐业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如果再让江苏省泰兴市供电公司负责处理这件事只会进一步让此事件恶化,导致进入不可收拾的局面。
11、目前为止黄长生还在社会上对我进行一系列的诬陷和诽谤等恶意中伤的活动,妄图用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方法使我屈服于他们的淫威,以达到让我放弃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目的!

此次泰兴市供电公司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以及黄桥供电所部分职工对我的非法侵害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电力法》、《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民法通则》、《国务院信访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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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7-12-6 16: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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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12-31 04:2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国企也有苦衷,理解一下吧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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