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集中核对登记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意见》(泰政发〔2011〕6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16年2月21日以来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进行集中核对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对登记对象 2016年2月21日以来退休申请一次性奖励的核对登记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2)在泰兴市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3)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代理登记;2016年2月2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和一次性奖励的持证(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休企业职工,按此通告精神同期申请补登。 二、核对登记时间 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 三、核对登记地点 户籍在本市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对登记,户籍在外市(县、区)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到市卫计委政策法规科(文昌东路88号公共卫生大楼601室)核对登记,同时填写《泰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四、所需证明材料 核对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①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终身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有效证明;③子女身份证;④《职工退休养老证》。 委托配偶或子女等代理登记的,需要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 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遗失,或符合登记条件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当事人可到小孩户籍(现户籍或原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 以上证件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须由申请人签字;证明材料须由经办人签字,并载明联系方式,同时加盖有效公章[本市的加盖村(居)公章,外市区的加盖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公章]。有关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表格请提前到确定核对登记的地点领取。 五、咨询电话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523-87634305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23-87729520 特此通告。 泰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 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