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

路上晒玉米导致路人死亡 主人说“不能怪我”

2914人阅读  0人回复   查看全部 | 阅读模式 |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3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8-9-18 16:10:02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分享到: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黄桥的网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黄桥在线。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金宝 记者 孙旭晖)在许多乡间道路上,经常可以看到有村民在路上晾晒谷物,偶尔也会因为这些谷物晾晒的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宿迁市沭阳县,就有一位男子为了躲避路上晾晒的粮食,车辆失控翻入水沟,导致自己被溺亡。日前,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不仅粮食的主人要担责,当地镇政府也因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同样需要担责。
事发当时,沭阳县农民吕某将玉米铺放在离家不远的水泥路上晾晒。此时,一辆手扶拖拉机经过这里,驾驶员宋某为避开这一地的玉米,导致车辆失控掉进了路边的深水沟中,结果宋某当场溺亡!
事发后,宋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索赔,将玉米的主人和当地镇政府一起告上了法庭。吕某认为:“我是在路上晒玉米了,但是没有设置任何障碍物,而且宋某驾驶的拖拉机无证无牌,这次事故跟他驾驶不当也有关系。”
同样作为被告的镇政府则认为,涉案的水泥路是镇政府牵头筹资建设的,道路建成后委托周边的村委会负责管理。虽然吕某晒粮食占用道路部分路面,但所晒粮食没有超过道路中心线,路的另一边足够宋某驾车行驶。宋某无证驾驶无号车牌手扶拖拉机。因驾驶不当而造成事故,是宋某自身造成的,镇政府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在道路上晾晒玉米占据了近半幅路面,妨碍了车辆的通行,致使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只能在水泥路的南侧半侧半幅路面上行驶,掉入路南侧深沟中而溺水死亡,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镇政府系涉案道路的建设者、管理者,依法对道路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义务。对于路面上妨碍通行的物品应予及时清扫和排除,但镇政府对吕某及其他人在道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与排除,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行驶中操作不当而掉入深沟中,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镇政府和吕某共同承担这起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则由吕某和镇政府分别赔偿20%和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新帖 客服
微信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关注身边发生的最新资讯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扫码立即安装至手机

回到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