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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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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3 21:59:16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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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周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1993年4月20日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一女。夫妻二人于2005年以男方王某的名义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购房款158370元一次性付清。其中,王某父亲出资10万元,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房屋交付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花费6万余元。2014年3月女方以男方不顾家庭,出现婚外情等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有财产。
   
    焦点: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方主张的个人财产。该案件经基层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案件中王某父亲对房屋的出资10万元应当视为对子女二人的赠与。后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乙方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个人财产。注意,认定个人财产的情况必须是父母全额出资,即全款买房后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视为对该子女个人的赠送。而本案中王某的父亲虽然出资10万,但并非全额出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方婚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在没有特别申明德情况下,该10万元属于对王某夫妻双方金钱的赠与。


    结论:如果父母想赠送房屋给自己的子女,而不想将来子女与女婿或者妻子离婚时,在感情伤害的同时还受到财产方面不公平的对待,那么建议尽量全款买房避免争议。如果确实只能承担一部分出资,可以双方签署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该部分财产赠送给子女一人所有,赠与合同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确保真实有效,或者也可以根据出资情况与子女协商,作为房屋共有人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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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12:5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全额出资?哪儿有这几个字,我水平差,没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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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7 18:44: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两天没看,大家居然讨论这么激烈,很高兴有人愿意交流,那么这位女士,请看下您发帖的图片,发帖的部分就是我的案例所说明的情况,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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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7: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鱼没有眼泪 发表于 2018-12-27 13:24
你已在改写你的案情,你第一次说的购房款是一次性付清。现在又说的是末付全款情形,双方父母出的首付归谁 ...

论坛的案例没有问题,你自己先搞搞清楚再来发帖子。贴了一堆莫名其妙的东西,自己的观点乱七八糟也没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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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8-12-27 11: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该条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事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父母出首付而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不适用该条规定,据此,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懂少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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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22:11: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个你可以让严大律师解释,婚释三第七条哪有全额出资,可能我水平不行,能力不够。但和什么北京盈科上海分所某律师,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某交手没输过,杨某不是浪的虚名,江苏十佳律师,很多大型国企,上市公司法务,能力水平肯定比有些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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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13:2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即在没有特别申明德情况下,该10万元属于对王某夫妻双方金钱的赠与”,这里还有错别字,严大律师。普法是好事,一、不能曲解法律,二、要真正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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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12:50: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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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17: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感谢严律师,希望多发一些这样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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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13:2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子、孩子等焦点题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因此,本报邀请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权威回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焦点一:“房子”
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谁家出资多,谁房子份额占得多
【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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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13:25: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最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这就容易引起争议。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产证加名字?有用

【案例】小言(男)结婚,他的父母出资购房,而办房产证时女友要求加上名字。小言很苦恼,如此一来房产究竟算谁的?

【解读】第七条规定得很明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女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那么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即视为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至于份额,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给予配偶补偿,要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

【案例】小邱(女)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丈夫共同按揭还贷。两年后,小邱离婚,房屋归谁?房屋增值部分又归谁?

【解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是热点。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一般从物权原则的角度解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次第十条也对按揭房的判决标准进行了明晰,如夫妻共同还贷了5万元,那离婚时产权方将补偿另一方2.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结婚多年,个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案例】2003年,李某(男)为与古某(女)结婚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因感情不和,二人协商离婚。李某担心,自己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结婚8年,会变为共同财产。

【解读】早在2001年,“结婚经过8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就已作废。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变化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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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20:2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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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21:1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谨言 发表于 2018-12-24 17:06
感谢严律师,希望多发一些这样的帖子。

误导你,你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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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21: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你是不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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