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4-4 15:32:27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黄桥的网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黄桥在线。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强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源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