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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北菜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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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15:32:27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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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强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源头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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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4 15: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又开始了,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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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16: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嗨,群众的一点娱乐小活动,习惯了就好了。淡定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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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16: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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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4 1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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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4-4 17: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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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5: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又开始了,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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