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还记得广州许霆案吗?这个青年利用自动柜员机出错多取款17.5万元后潜逃,曾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是“捡”还是“偷”,成为该案的最大争议。案发5个月后,该案还在补充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仍未确定以什么罪名对梁丽进行起诉。 目前,梁丽案最大的争议是对梁丽以非法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两者的差别是非常巨大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构成盗窃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盗窃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间。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许霆案和梁丽案的出现、发展以及最终的司法处理,对于习惯性的司法思维具有颠覆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