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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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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协议应当有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在签订买房协议时,甲、乙夫妻二人均在场,甲对于乙的买房行为是知道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甲虽然没有签字但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买房协议应当有效,丙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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