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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扩至党委、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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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1:24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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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扩至党委、人大
超标的应通过干部交流、自然减员等途径减人,确需增加编制在总量内调剂
日期:[2013年11月27日]  版次:[AA17]  版名:[时局]  稿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娜迪娅 作为中央有关方面指定出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决定的权威解读书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收录了中编办副主任王峰解析“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一文。文中指出,党委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同样存在某些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职责关系不顺等问题,有必要按照改革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辟“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一章安排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事宜。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不仅止步于政府部门,《决定》指出,应“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
    王峰在文中解释,与政府机构相比,党委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数量较少,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同样存在某些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职责关系不顺等问题,有必要按照改革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有的还需要结合职能调整进行适当整合。通过改革,形成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发展要求的党政群机构新格局。
    一直以来,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效率较低问题难以根治。王峰对此表示,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尤其需要严格控制和减少机构编制增量。
    王峰说,不该增的机构编制坚决不增,确需增加的力求在总量内调剂解决;该减的坚决减下来,调整到需要加强充实的领域和部门,最大限度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
    对于目前已经超过编制的人员,王峰表示,对超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应通过干部交流、自然减员等途径减少到规定职数之内。
    王峰还表示,在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下,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能部门设置应该上下大体一致,以保证运行通畅、提高效率。但由于各级政府的职能重点不同,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机构设置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市、县政府直接面对基层和社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尤其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机构,不宜过多强调与上级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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