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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通知书上罪名怎能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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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 18:08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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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通知书上罪名怎能空白?
2014年01月01日 星期三 新京报分享:

  ■ 来论
  此案疑问重重。即使是系统故障,检察机关在送达前不应仔细检查一下吗?
  据报道,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太清宫镇太清办事处的赵先立被拘留在该县看守所已27天。当地检察院办案人员给家属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赵先立涉嫌的罪名一项为空白。检察院回应称,拘留通知书是县公安局出的,公安局刚换的系统,“可能是系统生成的时候没有生成”。
  单从当地检察机关对赵的刑拘程序来讲,即可谓疑点重重。
  首先,鹿邑检察院送达的《拘留通知书》未填涉嫌的罪名,涉嫌渎职。将涉嫌罪名告知嫌疑人的家属,既是法律文书的重要内容,也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责;未履行该职责,本质上就是一种渎职。
  其二,《拘留通知书》缺失涉嫌罪名一项,至少是工作存在失误,应当及时补正,并向受送达人道歉。
  其三,鹿邑县检察院称拘留通知书是“公安局才能出具”的答复不合法律规定。检察院的说法是,赵涉嫌贪污犯罪。而贪污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拘留后,依法确实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证》是由公安机关制发的,但公安机关执行完拘留任务并通知检察机关后,依法应由检察机关向嫌疑人家属制发和送达《拘留通知书》。
  即使真的是系统故障问题,难道检察机关在送达前不应仔细检查一下吗?
  其四,鹿邑县检察院对赵先立的刑拘已达27日,涉嫌非法拘禁。按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留最长不超过17日。在赵的家属于拘留后的第18日去办取保候审时,却被告知发现了新的证据需继续拘留,而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延长最长拘留时间的任何理由;相反,法律规定在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时,应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鹿邑检察院对赵先立的刑拘程序着实疑点重重。期待上级检察机关尽快介入,及时纠正此案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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