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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07:14:17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泰兴市教育局文件
泰教人〔2010〕6号
关于印发《泰兴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
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义务教育阶段各相关学校:
《泰兴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按程序认真修订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于三月底前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
二○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教职工绩效考核
指导意见
通知
抄送:市人事局、财政局
泰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0日印发
一、指导思想
……
二、基本原则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把贯彻育人为本的思想作为衡量教职工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准。
(二)注重实绩。将学校管理和学生培养的实际业绩作为衡量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激励。将优绩优酬作为激励先进的主要导向,重点向班主任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的一线教师倾斜。
(四)客观公正。在实施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公开、程序规范。
三、考核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市三高的体育初中)正式工作人员。
四、总量核定
市教育局从全市核定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按规定标准统筹班主任津贴总量和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后,根据在编教职工数量核定各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五、考核内容
对所有考核对象,从自身建设和履行岗位职责两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自身建设包括敬业奉献、遵章守纪、为人师表、学识提高等内容;履行岗位职责包括服从岗位分工、履行岗位职责、达成工作目标、努力创新争先等内容。
六、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形式,其中“自身建设”占40%,“履行岗位职责”占60%。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学校要根据不同的岗位分类,围绕“自身建设”和“履行岗位职责”两方面内容制定到岗到人的考核目标,确定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系数。
(二)绩效考核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凡能通过量化考核的,都要制定量化标准。二是过程评价和综合实绩评价相结合。凡是对工作绩效必须考量平时工作的,要落实阶段性考核措施。三是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对考核对象的评价,均采用自评、互评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自评”占10%,“互评”占30%,“综合评定”占60%。
(三)绩效考核坚持民主公开。学校绩效考核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在全校公布实施;平时考核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在校内应予以公示。
七、考核结果确定和运用
(一)各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结果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人员不突破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2%,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兼顾管理人员和一线教师“优秀”等次的比例。
“优秀”等次以下到60分的,由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研究确定“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1.年度综合考核低于60分的;
2.从事有偿家教,经查证属实的;
3.体罚学生造成后果的;
4.参与越级或群体上访,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5.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二)各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按考核等次或考核积分年终一次性发放,“不合格”等次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考核结果要作为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相关问题处理
(一)学校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分春、秋两学期进行,春、秋两学期的考核得分各按50%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二)经市教育局批准,系统内借用或支教的人员,由借用单位或支教学校确定考核结果,编制所在学校按本校对应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经组织批准,借用到外系统或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人员,按编制所在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发放。
(三)原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按编制所在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一半发放。当年退休人员,按实际在岗的时间比例发放。
(四)原经批准在校外从事勤工俭学的人员,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五)教职工在法定休假期间,不影响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教职工经批准休婚丧假、探亲假、病假、产假、事假期间,按相关规定列入学校奖励性绩效考核。旷工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班主任因特殊情况中途岗位变动的,学校应及时对其岗位津贴作相应调整,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班主任在岗,享受岗位津贴,离岗后不再享受。班主任在岗期间,除每月200元的岗位津贴外,其工作量由学校按规定纳入学校绩效考核总量。校长以外的其他校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其行政分工和教育教学的实际工作量、工作业绩考核发放。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为成员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及时研究和解决考核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二)强化考核管理。各学校要强化考核管理,建立并完善考核台帐,为绩效考核积累准确、全面的评价依据。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确保同一尺度评价。既要按实际绩效合理拉开分配差距,防止平均主义;又要科学制定考核方案,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要坚持考核回避制度,在考核过程中,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该回避的要回避。
(三)规范考核程序。各学校要按照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程序考核,对考核依据、方法、过程及结果应全部予以公示,坚决杜绝考核的随意性,确保考核结果的可信性。
(四)严肃考核纪律。各学校考核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考核职能,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市教育局将对各校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严肃查处绩效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本指导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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