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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遭解聘”仲裁案昨开庭 仲裁时效和解聘依据是双方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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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22:39:58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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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严小乔)3月12日,本版刊发了《三幼儿教师反映工资低遭解聘》,报道泰兴宣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因不满工资待遇,集体停课一天,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结果其中三名教师被学校辞退一事。事后,两名遭解聘教师申请了劳动仲裁。昨天,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仲裁时效和解聘依据是双方争议焦点。

是否超出仲裁时效

    在仲裁庭上,园方认为,解聘通知发出的时间是1月18日,争议产生的时间应该从1月18日算起。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两个月,申诉人的申诉已经超出了这一劳动仲裁的时效范围。
    遭解聘教师单爱东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申诉人收到解聘通知的日期是2月4日,4月1日,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据此,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两个月劳动仲裁时效。
解聘依据是什么

    根据园方向遭解聘教师送达的解聘书,因单爱东参加了2007年12月份的教师“罢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解聘。
    单爱东委托代理人认为,他们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常信访行为,并非罢工行为。
    园方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教师应严守纪律,坚守岗位,出满勤,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严肃请假手续。
    单爱东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上提交了当地派出所的说明,根据该说明,当时,由于老师不在岗,幼儿园小孩无人看管,不少学生家长到镇政府反映。后经派出所劝解,家长们离去。申诉人认为,学生家长们并未有过激行为,他们的信访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影响。
    单爱东委托代理人认为,教师的信访行为,从学校制度上来说,最多可算是旷工。根据有关规定,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连续旷工超过15天,用人单位才可以解聘劳动者。
    在仲裁庭上,单爱东没有同意与园方调解。
    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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