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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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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3-2 11:42:25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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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警民e家 于 2012-3-2 16:39 编辑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有些部门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越来越多,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粗略算了以下,就有三十多种。下面列举一些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到证明。
      (一)、金融部门要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购房时要求派出所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购房出具偿还能力证明、农民借贷出具户籍证明、存折存单丢失出具丢失证明、存折存单信息与户口身份证不符出具同一证明、贷款人死亡出具死亡证明、个人购车金融部门要求出具资信调查证明、个人购车如是单身需出具单身证明等;
      (二)、保险部门的证明:机动车单方肇事证明、保险单与户口信息差错出具同一证明、投保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投保人关系证明等;
      (三)、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医疗档案信息与户口不一致出具同一证明;
      (四)、民政部门的证明:未婚证明、领取结婚证出具男女双方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丢失证明,夫妻父子母子关系证明、离退休人员健在证明、领养子女出具的证明等;
      (五)、邮政电信部门的证明:收款人信息与证件不符出具同一证明、电信部门用假证开户造成欠费出具身份证丢失证明等;
      (六)、房管部门的证明:户主死后房屋过户,房管部门要求出具户主死亡证明、过户人户籍证明、户主与过户人关系证明,如房产证丢失需出具丢失证明;
      (七)、学校的证明:学生就读学校要户籍证明、学生与家长的关系证明;
      (八)、交警的证明:因以前办证失误,换证审证时要求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15位升18位号码,新旧证件号码证明、肇事死亡人员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九)、计划生育的证明:民族成分证明、户籍证明等;
      (十)、其他证明:如身份证、驾驶证丢失证明,个别用工单位的工人无违法犯罪证明、农民外出打工的户籍证明和治安证明,农民领取国家补贴发款单位要的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明都需要派出所出具,真是种类繁多,让派出所无所适从。
      让派出所出证明是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信任。但是,如果无论什么证明都需要派出所出具,而且作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那显然与公安派出所的职能不相适应。因为,大部分证明不应是派出所出具的,(同时派出所也无权出具与职责范围以外的任何证明),也缺少法律依据,存在着诸多漏洞。一是有些证明涉及的业务根本就不属于派出所的工作范围;有些业务主管部门为图省事,不进行亲自调查,不负责任的把本来应该属于其业务范围的工作推到派出所。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有些单位依赖基层派出所为其开展调查工作,视公安派出所为其调查理所当然,是义务,无形中给公安工作增添许多压力。试问这些单位的职责何在?难道就是坐在办公室里等待派出所调查出具证明或在其设计的表格上盖章吗?二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往往成了某些部门或工作人员推卸责任的手段。有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明确答复群众,只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就能办(或者就给钱),无原则地误导群众,将矛盾直接转嫁到派出所。如:群众将有效证件或票据丢失后,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应告知当事人登报声明或者应将票据存根联进行复印,却不履行告知义务,而是要求当事人到派出所开具丢失证明;试问派出所如何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效力何在?一旦产生纠纷,相关单位就推脱责任将派出所至于尴尬境地,甚至将派出所卷入某些纠纷之中。三是派出所出与不出证明实是两难:若派出所出了证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本身就不应由派出所承担的;派出所若不开具证明,就容易造成群众对基层派出所的误解和不满。笔者问一声:我们公安机关办理的户口簿、身份证效力何在?某些部门在群众出示了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相关证件后为什么还要派出所出具证明?
      从基层工作实践看,种类繁多的证明,确实已将基层派出所处于两难境地。大多数证明派出所在证明开具时无依据可查(如群众在存款时将姓名写错),群众只认一点,派出所开了证明我就可以拿到钱(办成事),加上群众对“便民、利民”以及“有困难,找警察”片面的理解,基层派出所的压力越来越大,群众所要的证明,大多是急需要的证明,对一些无法调查和考证的证明内容,面对焦急无助的群众,出与不出实在两难。出了证明,既是多管闲事,又存在着风险。不出吧,涉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警民关系,容易造成群众对基层派出所的误解和不满,甚至被群众误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而遭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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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  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  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当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内部核查,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认真核查,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应当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对外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应当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弄虚作假或编造、篡改原始户籍登记信息出具虚假户籍信息证明的,追究当事民警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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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3-2 13: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需要耐心解释说明,没得办法。

大家需要办理啥证明,派出所无法开出的情况下,可以告诉具体其他服务窗口。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3-2 13: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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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3-3 09: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同意楼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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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2-3-3 13: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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