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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21:30:40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特约通讯员 王荣华 张展)为保护客户利益,银行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近日,云南省泸西县某银行最终被泰兴法院执行局责令限期追回存款,致使案件圆满执结,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011年7月,泰兴市泰鹏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泸西县吉宇化工有限公司拖欠货款34万余元,经法院判决,判令吉宇化工公司支付泰鹏公司货款、滞纳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34万余元,但吉宇化工公司始终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无奈之下,泰鹏公司申请泰兴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转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王荣华立即组织人员驱车赶往云南边陲县城泸西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划拨。经过40小时的颠簸,最终承办法官来到吉宇公司的开户行泸西县某银行分理处,本以为简单地扣划就能早日回家,而一个令人沮丧的消息完全打破了执行人员的计划。
原来,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显示存款仅有2000多元,这与大家的预期相差甚远,甚至不够支付案件的执行费。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王法官凭借多年的经验,要求银行出具自冻结以来的对账单,银行工作人员以行长出差为由迟迟不肯出具,这一不寻常的举动引起了执行人员的怀疑。
吉宇化工是当地一家知名企业,冻结的6个月里不可能没有交易记录,直觉告诉王法官这里面一定有猫腻。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王法官果断决策,泰兴法院执行人员兵分两路分头行动,一路留守银行继续据理力争,一路由王法官带队立即奔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当地法院配合。
第二天一大早,王法官带着云南省高院的介绍信到了,泸西县法院的警车也到了,泸西某银行分理处迫于法律的威严最终出具了存款对账单。果不其然,吉宇公司在银行账户冻结期间先后发生了8次交易,共计110多万元。经查实,银行为一味保护其客户利益,未依法足额冻结吉宇公司的存款。针对这种情况,王法官依法向银行出具限期追回通知书,要求银行在指定期限内追回34万元存款返回至被执行人账户,否则将依法追究银行责任。在强大的压力下,银行出具了承诺书,保证在30日内追回此款,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天后,34万存款顺利返回到账。经划拨,本案顺利执行完毕,受到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法官寄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金融机构依法负有协助司法机关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义务,拒不协助执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在履行协助义务时,应当处理好客户利益与自身角色之间的关系,依法严格保持中立姿态,及时适当地为司法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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