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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轩帝尼服饰黄桥店薪酬纠纷一事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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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10-6 09:56:57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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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警民e家 于 2012-10-6 10:51 编辑

       2012923上午,黄桥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黄桥镇东进中路轩帝尼服饰专卖店里有纠纷。到场了解,有两名女子称轩帝尼服饰专卖店泰兴店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泰兴店店方与两名女子因失业赔偿费用存在争议,没有协商成功。922日上午两名女子已经到黄桥该品牌专卖店内,要求黄桥品牌店的店老板出来给予说法,因黄桥店方的答复没有令她们满意,遂干扰该店的正常营业。
        923上午两女子带其家人、朋友数人继续到黄桥品牌专卖店内讨要说法,派出所民警当面向黄桥品牌店工作人员和两女子了解信息,店方称该店为加盟店,与泰兴店没有关连,店内有正规的加盟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两名女子提供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该品牌泰兴店欠两女子数千元补偿费用,担保人为叶某某,但不能证明黄桥店与泰兴店有关联。民警劝告双方,因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黄桥店拖欠两人工资和失业补贴费用,两人可以请黄桥店方联络总公司出来对接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但不能采用过激手段影响店内的正常营业,两女子服从劝说,到店门口等待,后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
      五分钟后又接到该店员工的报警,民警再次出警到现场,两女子的同行人员带板凳坐在店门前,阻止该店正常营业,店方工作人员拍照取证时,两女子的同行人员上去推搡店内工作人员,民警对两女子的同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但两女子的数名男性同行人员在店外情绪激动,鼓动两女子封门闹事,在民警对两女子的同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时,有一名男性同行人员不听劝阻,继续鼓动闹事,其中一名女子在该男子的挑动下,上去揪扯出警民警的警服和胸章,将民警的警服拉扯坏,出警民警上去予以控制,不料该女子坐在地上,大喊警察打人,极力反抗,该女子的母亲也上前抱住该女子的双腿,不肯派出所民警将该女子带上警车,两名派出所民警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该女子强行带上警车。后经审查,该女子承认自己揪扯民警警服的错误行为,并对自己冲动的行为后悔不已,经过批评教育,该女子于下午被其家人接回。经联系,该女子与泰兴店方的工资纠纷将于近期在泰兴协商处理。
      网友提到的担保人“叶某某”系轩帝尼服饰总公司的工作人员,与黄桥店没有关系。
     另外关于民警强行拖走当事人的说法,此处需说明的是:
     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和50条之规定,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人民警察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所谓强制传唤是指采取强制手段甚至是使用械具进行的传唤。因此民警对该女的强制传唤是合法的、正当的。
  事发后,黄桥派出所向泰兴市公安局作了汇报,市局指派治安大队对此事进行了全面调查,查看了现场执法记录仪的音像资料,并对当事人询问谈话,形成了笔录。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向执法民警当面赔礼道歉,并写下了悔过书,保证今后不再有类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悔过态度诚恳,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故于923日下午将其教育释放。
    此事本已平息多日,有关当事人也没有再到“轩帝尼”黄桥店滋事。但极少数网民因对公安机关抱有成见,借机炒作,故将事情详情作出说明,
希望网友理性认知这件事情!
      以上情况,特此通报!

                                                               黄桥派出所
                                                             2012年10月6日


该贴已经同步到 警民e家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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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代表政府正面给出回应,告诉大家一个事情的真相,值得称赞!但“黄桥在线”其它曝光贴特别是反映城管暴力执法的可否也给广大网友一个解释呢?近来,类似的帖子似乎很多啊!  发表于 2012-10-7 08:48
打击谣言,支持互动  发表于 2012-10-6 15:55
支持互动。  发表于 2012-10-6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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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应该出来解释了!这样子双方互动也就没有那么多谣言了!支持黄桥派出所这种互动!以后多继续!  发表于 2012-10-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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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0-6 11:31
灰常给力: 5 我很赞同: 5
还事实一个真相!很给力!  发表于 2012-10-6 10:01
本帖评分记录银币 金币 收起 理由
猬无刺 + 20 + 20 很给力!
总评分: 银币 + 20  金币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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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0-6 10: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依法办事,不滥用权力,有理,有利,有据,有法可循。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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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0-6 10: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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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1: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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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1: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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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2: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再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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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0-6 13: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另外关于民警强行拖走当事人的说法,此处需说明的是:
     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和50条之规定,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人民警察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所谓强制传唤是指采取强制手段甚至是使用械具进行的传唤。因此民警对该女的强制传唤是合法的、正当的。


   对于这段话,我还是想说几句:你们的传唤措施不当。口头宣布传唤后,根据现场情况需采取强制手段或械具应立即采取,出警警官应携带有相应械具,此时亦可先控制被传唤人并同时请求增援,待车辆到达后带离,而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拖走被传唤人。在路上拖人不属于强制手段,属于违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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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真话呵呵  发表于 2012-10-7 08:28
gsg
这就对了!网友就是对此有意见。当街拖行,影响也很坏!  发表于 2012-10-6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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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发的帖子里,我就提出了这点,地上拖行是有碍人权的!但也看的出他们在进步。业务技能的提高不是一撮而就的。有改善就好!  发表于 2012-10-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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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10-6 16: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警民e家 于 2012-10-6 16:43 编辑
薛荣民 发表于 2012-10-6 13:17
另外关于民警强行拖走当事人的说法,此处需说明的是:
     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 ...


薛律师好像没有了解清楚情况,一味的指责派出所,我们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没有拖走这一说,现场有全程录音录像;第二,出警车辆就在现场;第三,对于当事人强行传唤带走需要用械具吗?在当时的场合,您认为对一个女当事人用什么械具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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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点暴力正常,老百姓使用点暴力对警察的话叫袭警,这位女同志算是幸运的了,警察没拿枪把你嘣了你就该感谢为民服务的人民警察了.  发表于 2012-10-9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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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10-6 17: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警民e家 发表于 2012-10-6 16:41
薛律师好像没有了解清楚情况,一味的指责派出所,我们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没有拖走这一说,现场有全程 ...

警方的及时回应值得表扬,其实最好的做法就是用视频说话,把现场的视频简单技术处理一下(涉事人脸部打上马赛克即可)公布于众。{: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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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时候会公布的,不过.等50年后解密吧.  发表于 2012-10-9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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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2-10-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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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g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0-6 18: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珠海
本帖最后由 gsg 于 2012-10-6 18:06 编辑

我开始跟第一帖子,就是要你们出来说话,用一个“唐僧骑白马”,没说服力。

网友只是对“拖”有意见!
还有个“叶某某问题”。这就清楚罗。早出来,不就得了,不要说那么多废话,

赞一个“警察e家”,欢迎互动!你辛苦了!我早估计是你发帖,果不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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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警察老是中风,嘴歪了,说话不流利,漏说什么别介意啊.  发表于 2012-10-9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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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碰不得的  发表于 2012-10-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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