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海陵路古银杏游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2012-12-19
附件: 海陵路古银杏游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海陵路古银杏游园建设需要,需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严格执行现行房屋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征收工作的规范化。 坚持公开征收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将征收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评估单位及负责人、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被征收困难户、签约进展等情况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规范征收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公平征收的原则。坚决杜绝暗箱操作,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接受群众评判,实行“阳光征收”。 二、征收范围 海陵南路东侧、海陵区人社局南侧(建工局宿舍)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以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海陵路古银杏游园规划红线图)。根据前期调查,该项目共计征收33户,公共厕所1座,合计约1588.62m2。 三、实施时间及步骤 1、实施时间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期限 自本项目入户评估、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后,从 年 月 日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第一奖励期限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 第二奖励期限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具体时间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本项目内协议签约率达到90%时起,15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如签约率达不到90%的,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该项目停止征收,房屋征收决定自行终止。该地块3年内不再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3、征收实施步骤 (1)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2)确定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4)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向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6)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7)签约率达到90%后,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 (8)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生效后结算补偿款和相应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生效后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和相应奖励; (9)拆除房屋; (10)公告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四、补偿安置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 5、《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 6、《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规[2012]2号); 7、《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泰政规[2012]6号); 8、《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泰政规[2012]7号); 9、《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规[2012]8号)。 五、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 1、房屋性质、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以房屋产权证、公房房约或产权档案记载的为准。 2、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或公房房约登记的面积为准。产权证登记或公房房约登记的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相符的,登记面积大于实际测量面积的,以登记面积为准;登记面积小于实际测量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以 1995年航测图参照2006年及之前最近年份的影像图(地形图)作为依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阁楼,作为附属物给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区域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源内,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七、补偿与安置办法 1、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奖励费; 2、经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商品房市场评估基准价为8335元/m2。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征收决定作出后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算价=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2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 3、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征收补偿款抵算所选择安置房房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结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价=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3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 4、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及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月标准,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的时间计算。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4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支付不超过原标准的4倍; 6、搬迁奖励费,①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期限腾空交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②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期限腾空交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m2的标准给予奖励。③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的,另每户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项目联动奖励。 房屋评估价值不包含房屋结算价增加补偿的200元/ m2及装饰装潢等其他费用。 7、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8%给予奖励。 8、选择高层安置的奖励。对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选择高层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给予面积的奖励。具体规定为:(1)、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到高层住宅房屋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进行奖励安置,奖励面积保底值为建筑面积6m2。(2)、被征收房屋为多层楼房,安置高层住宅房屋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8%进行奖励安置,奖励面积保底值为建筑面积5m2; 9、产权调换房源及安置房的基准价格、结算价格
说明:(1)各安置小区按规划批建的车棚、车库、车位及顶层阁楼按市场价结算; (2)安置房的层次差价,按照各安置小区规定的标准结算。 10、征收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租金的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产权人和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支付给产权人,其余部分补偿支付给产权单位确认的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在征收补偿后自动解除; 征收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租金的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经产权人同意,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给承租人,征收补偿总额中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支付给产权人,租赁关系在征收补偿后自动解除;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管公房承租人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由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11、“住改非”房屋补偿及奖励 (1)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用于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必须与被征收房屋的地址相同),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为“住改非”房屋; (2)对沿街的“住改非”房屋根据其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 (3)“住改非”房屋只能选择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4)“住改非”根据其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停产停业补偿。 (5)“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另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八、最低补偿及住房保障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之前。对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2、经公示确认,符合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可以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13万元;或选择政府指定安置的一套65m2左右经济适用房。 3、因分户、析产造成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不享有最低标准补偿。 4、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如征收决定时点的经济适用房价超过2000元/m2,其中65m2以内(含65m2)部分,按照2000元/m2(不含层次差价)结算,超过65m2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时点的经济适用房价结算。 九、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投资。 十一、其他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指不是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市场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搬迁交房须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或自管公房承租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3、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尚未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有关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