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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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00:55:24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从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早在今年4月7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黄桥法庭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庭审,收养女儿陈某某除每月支付64岁父亲陈老汉300元的赡养费外,还需不定期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
1989年10月,陈老汉收养被告,并供养被告至其独立生活。被告成年后离开陈老汉处,因被告未对陈老汉尽赡养义务,陈老汉身患疾病,且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2011年4月,陈老汉曾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费,并承诺今后会经常回家。经黄桥法庭法官蒋鹏飞做工作,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其丈夫也非常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和好,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陈老汉撤回起诉,被告承诺今后会经常回家,事情到此皆大欢喜。
然而,2013年1月22日,陈老汉再次诉至法院,原因是自休庭后,被告并未履行诺言,且被告与其丈夫也产生矛盾,只与其生父母有联系。原告此次诉讼请求为:由于被告上次没有履行,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并承诺今后会经常回家。为了防此类案件判决产生不公正,泰兴法院黄桥法庭将“养女该不该看望并赡养养父”发布于4月2日的“黄桥在线”论坛上。作为该法庭开辟的“民心审判大家做法官”专栏首期讨论投票案件得到网民的普遍关注,短短一天就有500余人浏览,70多人参与投票。更有不少网民留言,认为这一创新举措,以身边事教育群众,且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意义深远。
“我庭在今年4月初遇到此类案件时就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执行了。”黄桥法庭庭长宋炳忠表示,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子女今后不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父母将构成违法。依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从7月1日起,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阅读延伸〉〉〉法定“常回家看看”是否必要?
有网友提出,照顾父母是人之天性,但用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必要?
“常回家看看”其实指的是精神赡养。在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量化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现有法律确实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责任规定不具体,执行起来也比物质赡养要复杂得多。但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
网友对“常回家看看”案看法祥和人家:出生才几个月就收养了,怎么能这样对待养育你的养父呢?
勇往值钱:羔羊跪乳尚知孝,乌鸦反哺孝亲颜;为人若是不知孝,不如禽兽实可怜。
云帆:原告对被告尽了抚养责任,被告就要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卖烧并的人:强烈要求法院伸张正义,强制执行!
谷娟儿:生父母只给了她生命,陪伴她成长、赋予她其他一切的都是养父,养大于生,不赡养养父那会被天下人不齿。
进哥的幸福: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是养父也必须赡养!
平安张军:支持原告,被告人不应该这样做,最简单的道理:人在做,天在看!她也养了孩子!
(本文章原发表于2013年7月5日泰州晚报聚集泰兴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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