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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大家来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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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22: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永丰人 发表于 2013-9-11 21:52
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轻工业部【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3-05-10【 ...

为了这么点小事,这位朋友真的费了很大周折,看来真的是准备很充分!想必花了不少心思吧!到底是出于何用意,路人皆知吧!不知是二院的哪位干部或领导啊?敢否显露庐山真面貌啊?不是从事医疗行业的人,谁有那闲功夫去花那精力查这些资料啊! 二院的普通老百姓也不会说出这么官腔十足的话来,这位朋友的真实身份及用意也不难猜吧!且不谈这位朋友的资料的出处及可靠性,1983年的呀,现在什么时代啦?而且这位朋友也知道该文件后来被废止,为什么被废止了,自然是有不合理或不适当的地方吧,不然好好的文件怎么会被废止呢?而且,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本人不是工作时,明白了吗?穿工作服也要看是什么时候必须要穿的,明白吗?最后再重申一遍,二院领导对此事已有处理结果了,谢谢这位朋友的费心了,二院领导是希望此贴赶紧消沉下去,最好是被删被封,影响越大越不好!事情都已经结束了,本人真的是不想再说什么的。实在不行,年底拿到二院全体职工大会上讨论一下,这个钱到底该不该扣!呵呵,马屁不要拍到马腿上哦!要明白领导的意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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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23: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1641
已明确说明:[color=Magenta]1998年4月13日废止,这位朋友拿15年前已被国家废止的条文说事,有何用意?法官审判时不会拿过去的、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来判罚吧!荒唐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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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1 23: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王伟同学:你犯的错是不应该实名发帖,不应该将这点小事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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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23: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Super_暗夜 发表于 2013-9-11 23:26
王伟同学:你犯的错是不应该实名发帖,不应该将这点小事放大!

错,幸好本人是实名发帖,本人只是实事求是、有事说事、有理讲理,就事论事,没有夸大没有谩骂。如果不是实名发帖,会有更多的马屁精别有用心的跟帖,会有更多的马屁精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黄桥在线上有篇二院的帖子的结局是什么?大家可以去看看。实名发帖,说明本人光明磊落、有理有据,不怕辩论。

点评

CT七人五干部,又为什么没动  发表于 2013-9-12 11:01
兄弟:你呆吗?谁不知某人的人品?整人手段多内!这不,已经在报复了。为什么小组长的津贴停发,让人家骂你呗!典型的肖氏整人风格!真听取意见怎么不调整核算办,那里两人上班,三个干部,第一夫人基本不去上班...  发表于 2013-9-1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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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3:10: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龙啸九天 发表于 2013-9-11 23:42
错,幸好本人是实名发帖,本人只是实事求是、有事说事、有理讲理,就事论事,没有夸大没有谩骂。如果不是 ...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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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3:1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龙啸九天 发表于 2013-9-11 23:42
错,幸好本人是实名发帖,本人只是实事求是、有事说事、有理讲理,就事论事,没有夸大没有谩骂。如果不是 ...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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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08: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尊敬的王大夫,你贵为一名“白衣天使”,应该已经是成年人了,但你在网上的言论让人感觉你像小孩子一般“可爱”,你想把这件事拿到网上来讨论,但是你根本容不得别人发表意见,而是根据立场划分敌、友,只要支持你的就是你的朋友,反是不支持你的都是你的“敌人”。我只不过是拿卫生部曾经的一份文件来说明医务人员穿工作服的由来,并且也明确指出该文件后来已经被废止,只不过医务人员工作期间穿工作服仍然是医疗机构的一条基本规范,我只是实事求是地说明问题,就受到了你的“礼遇”,可见你的胸怀如此“宽广”。试问你写病历算不算做工作,如果不算的话,那么是不是意味你在上班期间写病历可以称做不务正业?按照你的推理方法,是不是可以这么说:加班给病人做手术的医生可以不穿手术服、可以不进行相关消毒、手术不成功没关系,因为不是正常上班时间,加班期间不遵守相关规范,出点差错没关系,因为是加班呀!
  我无意参你与贵院的争论,只不过根据你“大家来评评理”的要求,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但是请不要随便给我扣帽子。如果你容不得别人讨论的话,最好不要发这个帖子!
  借此机会我还想呼吁一下所有的医务工作者能够把更多的精力用于钻研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上,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那才是当之无愧的“白衣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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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09:30: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这位马屁精,请你注意,本人只是根据真理说事,只是你自己在一厢情愿的根据立场划分吧!本人是实名,我在明,你在暗,本人是吃亏了,你可以鬼鬼祟祟的躲在暗处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有胆量你就明示身份,有理辨理。你拿个30年前的已经被国家废止的文件在这里说事,真的是太“可爱”了!本人只不过在和你辨论,和你的观点不一,你就允许别人和你的观点不一了吗?你的胸怀就“宽广”吗?稍微有点脑子的人都不会说那些可笑的话吧!你懂不懂医疗啊?做手术、换药、接触病人,进行任何诊疗操作时,必须要穿工作服,这无须交代,与写病历是一码事吗?你这是在“诡辩“,你懂什么是“诡辩”吗?你不要在这里唱高调,给本人扣大帽子,本人受了不公正特殊关照,还不能申诉吗?本人申诉了就是你说的“不钻研医疗技术”了吗?你这个大帽子可扣得太有水平了!至于你的那些高调呼吁,那是与此事无关的,用不着你来转移话题,以博取广大网民的关注!就事论事,其它问题请不要在这里讨论。本帖里那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大哥已经分析得很清楚了,你自己好好看看吧!我不怀疑你的理解能力。再次重申一下,本人是实名,已经是很吃亏了,如果你想辨理,请你也实名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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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10:56: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偶是一名法律工作者,看了这么久了,谈点个人看法。很简单的一件小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官判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样,职工有没有违反纪律,依据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二院的管理方案明确规定“上班时间”,而楼主是在非上班时间,至于在医院电脑前写病历要不要穿工作服,规章制度上没有规定,于理于法都不违规;于情,是否影响医院形象,可以商榷,作为领导可以提醒或指出下次注意,但是否就处罚,好像无理无据。另外,职工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单位应该无权扣罚员工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报酬。最后,如果单位领导认定是加班,那么应该补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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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11:49: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借用一下那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大哥的话: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官判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样,职工有没有违反纪律,依据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二院的管理方案明确规定“上班时间”,而楼主是在非上班时间,至于在医院电脑前写病历要不要穿工作服,规章制度上没有规定,于理于法都不违规;于情,是否影响医院形象,可以商榷,作为领导可以提醒或指出下次注意,但是否就处罚,好像无理无据。另外,职工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单位应该无权扣罚员工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报酬。最后,如果单位领导认定是加班,那么应该补发加班费。不过,还是要感谢这位“永丰人”给我们所有的人上了一课,本人真的很“惭愧”,穿白大褂这么多年了,竟然不知道国家曾经于1983年颁布了一个什么工作服的条文(不好意思,那个条文的具体名称本人还真的说不出),竟然不知道国家已经于1998年废止了!这位朋友的知识真的是太渊博了!真的是太“有心”了!有几个人知道这个条文的?连医务工作人员都不知道,更别谈其他人员了!不是“有心人”会知道吗?这位朋友的身份、用意 还需要说明吗?也难怪这位朋友要着急了!允许辩论,本人既然是实名发帖,就不怕辩论!而且,我们以事实结果说话,本人都已经申明了此事已经解决已经结束了,这位朋友还在这里撑的什么硬头篙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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