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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桥法庭发出我市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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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0 10:25:58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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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市人民法院黄桥法庭发出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实施人身保护。根据裁定,自即日起6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被申请人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
  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1989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4个子女,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多次对耿某实施家庭暴力。今年1月,在4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的基础上,忍无可忍的耿某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开庭当日,耿某在其大女儿的陪同下来到黄桥法庭,未料与被告王某及另外3名子女在法庭外发生争执,一家人打成一团。庭审前,耿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法院作出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裁定。市法院经审查于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王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耿某。王某收到人身保护令后也逐渐冷静下来,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知识链接】实际中,只要有基本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存在,法院就会在48小时内发出人身保护令。
  该保护令除送达当事人外,法院还会送交派出所等基层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监督执行。
  家暴受害人离婚诉讼前,可享受15天的保护期,诉讼期间均可享受司法保护。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家暴受害者最长可享受一年的保护期。
  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保护令、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者,将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责令搬出原住所并禁止施暴人在受害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内活动,且施暴人将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必要时,法院还会责令施暴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在举证方面,实行适度的举证责任倒置。
  【短评】防治“家暴”以法律给力
  长期以来,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一直是司法工作的一个难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一般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也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另外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受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思想,许多女性普遍有“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在告与不告的问题上举棋不定。究其原因,她们有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也存在为了孩子着想而忍气吞声的状况。本案的原告耿某就是一直隐忍至4名子女全部成家立业,才鼓足勇气寻求法律帮助。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夫妻和谐是家庭和谐的基础。家庭和谐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创造,夫妻双方都有维护家庭和睦的义务。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一方要勇敢站起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人民法院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用“人身保护令”一记重锤,让家庭施暴者警醒,也让他们受到惩诫后能痛改前非,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
  维护家庭和谐,防治家庭暴力,让我们以法律的名义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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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2-25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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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2-10 15:46: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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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11: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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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13 12: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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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2-13 12: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学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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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2-17 00: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维护家庭和谐,防治家庭暴力,让我们以法律的名义而努力!
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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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07: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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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2-17 08: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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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2-17 08: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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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08: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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