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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黄桥法庭宋庭长有关申请笔迹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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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12:11:08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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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申请笔迹鉴定时间是否可以在庭审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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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09: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该案已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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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8 21: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简易程序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先发笔迹鉴定通知后发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程序上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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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20: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未质证的证词能通过鉴定证明此为假证伪证而为诬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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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请的法律工作者不质证怪谁?特别授权懂不?你去找你的代理人  发表于 2014-12-1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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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9: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云雾珊 发表于 2014-12-3 20:17
未质证的证词能通过鉴定证明此为假证伪证而为诬陷吗?

我懂得:任何人都应该诚实,实事求是,法律工作者更应该这样。如果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连婚姻的判定程序、对判决书理解和宣读都有误的话,有损“法律工作者”的形象,甚至可以使人不得不怀疑其在误导怂恿自己的当事人。没有一定的证据,原告是不会那么坚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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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9: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云雾珊 发表于 2014-12-3 20:17
未质证的证词能通过鉴定证明此为假证伪证而为诬陷吗?

我懂得:任何人都应该诚实,实事求是,法律工作者更应该这样。如果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连婚姻的判定程序、对判决书理解和宣读都有误的话,有损“法律工作者”的形象,甚至可以使人不得不怀疑其在误导怂恿自己的当事人。没有一定的证据,原告是不会那么坚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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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 09:35: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云雾珊,你真才!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如果当事人都像这号人,只要对天发誓就有用,动不动就启动鉴定程序,不顾事实,那么法院一年能审几个案子,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如果认为不是你书写,教你一个最简单办法,将你所写的确认字迹和异议字迹的签名,复印在一张纸上,然后放在八倍以上,基本上就能确认,省的费时费钱!还有某些居心不良的人,不顾事实乱出主意只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不光是钱,还有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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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5-7-21 15: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请大家注意语气,天蛮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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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5-7-21 15: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请大家注意语气,天蛮热的

点评

舞云,天热是自然现象,人无法控制。但作为法律人而言,不要为钱而活!要兼顾法理、情理,当事人不懂法,我们可以理解。律师在答辩状中已自认,何必多此一举鉴定呢?鉴定费不是钱吗?我想输的不仅是官司,而是体面!在一   发表于 2015-7-2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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