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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0: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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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泰州市医疗保险持卡挂号、事中监控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要求: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支付参保人员就诊的挂号费、工本费等自费项目,并要求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7月31日前完成医院端程序改造。我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程序升级,由于时间短,任务重,在发票相关说明方面还存在问题,我们将尽快进行测试和完善。
楼主反映的发票问题,我院财务科已经核查:所有发票金额均为现金支付,分别为55.83元、110.48元、68.51元,无报销金额,发票下方显示的个人自付余额数应该不存在,是由于近期程序测试引起下方的发票说明不准确,给您带来了疑惑,我们非常抱歉,同时非常感谢楼主的宝贵意见,我们将及时整改到位。如还有疑问,请与我院财务科联系,电话:0523-8711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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