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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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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事实还原:原村小学租给鞠XX办厂,租金每年10000元,合同到期后,村为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经两委会讨论降租金增至28000元,并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后由村支书儿子中标获得,而鞠XX因嫌租金太贵而退出,我相信能发此贴的人,也应该认识鞠XX,此事可以核对。而10万元是泰兴汤臣亚克力公司对村的扶贫资金,此扶贫资金由也是村为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经两委会集体讨论,并经泰兴汤臣亚克力公司以及泰兴市诚建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同意而投资到泰兴诚建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的,并形成了书面合同,诚建公司每年以政府融资利息返还给村集体,并且在诚建公司经营情况好的基础上增加返还利息,这些都有书面合同和材料,并且经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后落实的。纪委查的结果也是这样。
XXXX村在支书XXXXX没来之前一直都是落后村,财政收入入不敷出,经过支书XXXX在职10年,将村打造成省林业绿化示范村等多项荣誉,村财务状况良好,
据笔者目前了解,支书的儿子XXXXX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追查发帖人,并已经联系了律师,一经查出发帖人,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起诉。我不禁要问发帖人,你既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为何不留下真实姓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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