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

医闹”,第三方可以调解吗?

840人阅读  0人回复   查看全部 | 阅读模式 |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1-14 20:33:44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分享到: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黄桥的网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黄桥在线。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医闹”,第三方可以调解吗?




——介绍一种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


昨天的羊城晚报又有这样的报道:广州市越秀区一家三甲医院不久前遇到这样一单“医闹”事件,对方狮子大开口索赔1000万元,并在医院又哭又闹又打人。医院后经调查,发现病人来自白云区江高镇,该地医闹猖獗,附近医院屡遭围攻。心有余悸,这家医院内部决定尽量不接收该地转诊病人,医生收治该地病人入院时也要“慎重”。记者了解到,广州不少医院由于不堪医闹搅扰,都有自己的“黑名单”。




看来,医闹已经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正常的医疗秩序了。最近,我们也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山西省,主要是了解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情况和运行情况。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2006年10月在山西省省政府的支持下,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人民调解机构。他们的工作信念:“让患者信任、为医院服务、使政府满意”,他们的运行方法:在运用人民调解第三方机制的同时,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合理赔偿机制,得到了医患双方的信赖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被誉为医患矛盾的调节器,医疗纠纷的解压阀,社会稳定的过滤器。




近年来,我省与全国一样,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尤其一些地区近月来的发生数呈20%的态势发展,而且恶性事件频发,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医改新方案提出“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尚未出台的公立医院改革知道意见也提出“建立患者投诉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近,类似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研讨会不少,目的都是对医疗纠纷的处理采取积极的态度,探索一条患者信任、医院平安、政府满意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2008年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都有尝试。近年来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比较早有北京、上海、吉林、云南等7省(市),还有我们参观的山西省。




这个机制,得到很多地方政府的认同,其实要开展这项工作,真的还是要当地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才能推行。比如山西省就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关于转发<山西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山西省全省范围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山西省在省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了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当看到“人民”两字,我肃然起敬,毕竟又有了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毕竟“人民”两字显示出公平与威严。这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托山西省心理卫生协会成立的,人员由医学、法律、管理学、心理学和保险方面的专家及具有医疗、法律或心理从业经验的调解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调解医疗纠纷,宣传法律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公民、法人提供医疗纠纷防范、处理专业咨询和服务,当然他们还有对医疗纠纷发生、发展以及转化规律的研究,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提供理论指导。




山西省医调委三年来在完善和运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同时,2009年1月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专业辅助、市场运作”的十六字方针,把医疗责任保险作为新型人民调解机制的长效运行机制,帮助医疗机构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平衡医院、患者和保险公司的各方利益,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使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并且不断完善。




山西省医调委成立以来,共接待前来申请调解和咨询的4328人次,接到申请调解和咨询医疗纠纷相关事宜的电话4914次,受理各种案件1042件,己调解995件,调解成功率为95.5%,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132起,处理集体上访事件81起,有效化解民转刑案件62件,深入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纠纷896次,在省内外进行医疗纠纷防范教育讲座156次,听众达3万余人次。已调处终结的995起医疗纠纷,无一例反悔;167例调处终结医疗纠纷的患方满意度抽查问卷,满意率达98.5%。




他们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是从今年的4月开始,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69起,已调解成功244起。其中围堵、陈尸、打砸医院的恶性医疗纠纷案件就有44起全部调解成功。医疗纠纷平均调解天数由参保前的22天,变为参保后的6.5天,两者相差15.5天。




在医疗纠纷赔偿方面,2009年上半年与2007年同期相比,平均赔偿金额数下降了19.3%。2009年处理的253起医疗纠纷,患者索赔数额巨大的,通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赔偿额全部下降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数额范围;16起经教育后放弃了“敲竹杠”的想法。148起医疗机构报告无医疗缺陷的医疗纠纷,经调查评估后,发现存在过失也给与了赔偿,从道义上维护了患方合法权益。




医调委工作三年来,初步遏制了不正常强势途径得到赔偿的势头和“大闹多给钱,小闹少给钱,不闹就没钱”的现象,使应该得到却得不到正当赔偿的弱势患方依法得到了合理赔偿。据了解,仅按照诉讼成本来算,以一个案子1万元诉讼成本计,就节省社会成本1000余万元,如果加上医院花钱买平安、高额补偿和患者到处上访给政府造成巨大的工作量等情况的话,给政府和社会节省的成本将会更多。




【基本经验】




1,发挥省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走专业化调解的道路




人民调解组织的一大特点就是群众性,它要求工作要深入到群众当中去,贴近群众,灵活多变地处理纠纷,所以绝大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都建立在基层。但是医疗纠纷的特点又决定了调解工作必须要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因此队伍建设须有一定的素质要求。比如,他们的人民调解员大部分是部队医院退休的医务人员。他们在选人的时候要求热爱调解工作、人品好、身体健康、有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强。然后进行两周的集中培训,两个月的实习考察。通过学习和考察,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2,发挥心理专业优势,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充分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技巧。




按照心理学的原理分析,纠纷当事人均处在应激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心理障碍,发挥心理干预措施,是心理卫生工作处理纠纷的系统工程之一。他们依托山西省心理卫生协会成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运用心理专业知识处理医疗纠纷达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3,正确处理中立性和权威性之间的关系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中立性和权威性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两个基本点,两者既相辅相成又互相制约,中立就是权威;同时医疗纠纷的特点又决定了我们的工作必须要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但过度注重专业性和权威性又会影响中立性,所以能否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影响到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成败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心目中的地位。人民调解不收费,与医患双方没有利害关系。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不收费。我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样不仅受到了医患双方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患者的欢迎。同时因没有利益驱动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和独立的第三方地位。




4,运用医疗责任保险解决理赔难,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他们将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大到医疗纠纷和外聘医务人员的医疗意外伤害,充分化解了医疗机构的执业风险,保护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切身利益。因为,医疗事故仅占医疗纠纷的5%,如何对医疗纠纷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又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进行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引入了医疗意外伤害险,根据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保险赔偿的损失补偿原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定损给患方进行合理赔偿,受到了医患双方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好评。




与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利用其为被保险人即医疗机构患者服务的性质及其自身保险专业技术与保险公司博弈,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5,政府推动,形成规模优势,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政府推动,医疗机构普遍参保,使医疗纠纷处理普遍合法化,杜绝医闹现象。实现大数法则,以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争取最优惠的价格,解决保险费过高,保障不足,服务不到位和缺乏约束及监督机制的问题。




6,警民联动把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秋序.




为了有效地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我们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了医疗纠纷警民联防和医疗机构突发事件警民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纠纷调解援助优势,遏制医闹行为。




以上仅仅是介绍他们的基本做法,或许在其他地方也有很多经验。但是我始终认为,在社会问题如此复杂的情况,我们不妨也采取一些尝试的方法努力化解医患矛盾,逐步过渡到法制的层面。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新帖 客服
微信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关注身边发生的最新资讯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扫码立即安装至手机

回到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