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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汽车撞向人群的行为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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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21:17:17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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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3年,被告人陈某与司某等人与酒店服务员胡某发生口角,后胡某等人集结十多人殴打陈某与司某,后陈某从人群中挣扎逃跑后,到酒店后面的停车场,驾驶一辆越野车从停车场出来的时候被酒店的人发现并追赶,被告人陈某在摆脱追赶的人后发现司某被人围在消防大队路段殴打,因此驾车先后三次冲撞人群,在此过程中,人群中三人被撞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后陈某至派出所投案自首。


    检察院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陈某多次驾驶汽车冲撞人群并且造成三人受伤的后果,从冲撞人群这一点来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而本案中,陈某先后三次开车冲撞的人群为同一个人群,并且明知该人群为围困并殴打司某的人群,因此,陈某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不是随意行为,而是指向特定多数人,并可以推断得出陈某对该特定人群具有伤害的故意。


    关于无证驾驶汽车的行为,该行为不影响案件的性质,因此在此不做讨论。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触犯该项罪行:
    1、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
    2、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源,危害公共安全的;
    3、酒后驾车肇事后,又多次冲撞不特定人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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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22:1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主观表现为故意,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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