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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者应当在1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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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20:59:06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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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廖某到某单位工作。2011年1月16日,该单位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董某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欠廖某工资共计42600元整。在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等内容。2012年11月9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廖某诉某单位的赔偿金争议一案,裁决认为廖某曾于2011年7月25日提交过仲裁申请,因缺席仲裁已按撤诉处理,对已提交过的申诉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后廖某向法院以普通民事案件另行起诉该单位,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某单位支付廖某欠款22600元及利息。


    劳动者通过劳动纠纷解决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虽未获得支持,但根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欠条内容,可以表明双方就工资结欠事宜予以约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劳动者通过普通民事案件程序径直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向劳动者履行给付义务。


    用人单位关于“一事不再理”的抗辩意见,因劳动者作为欠条载明的权利人有权选择主张方式,且其通过劳动争议提出的主张也未经实体裁判,其另行通过普通民事纠纷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主张。
   
    timg (2).jpg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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