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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镇中小学生家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朋友们: 你们好!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17年12月2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并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改善我市、我镇道路交通通行条件、促进城市文明发展、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第十八条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但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禁止通行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三四轮车已逐渐成为越来越多的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家长接送学生上放学的出行工具。在交通出行过程中,文明交通、依法交通,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为严格执行和遵守泰州《条例》,也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出行,请您做到: 1、购买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时,请选择可以依法登记、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服务系统》中涵盖的品牌购买,以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上牌登记管理; 2、不使用、不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接送小孩上、放学; 3、不闯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区域; 4、不使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5、依法交通,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随意停靠、横穿、掉头,不违法载人; 6、自觉服从、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 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安全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您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大家共同行动起来,行文明车、走文明路、做文明人,以实际行动为创造优美、有序、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秩序作出我们共同的努力!
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