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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用情用心,和好树下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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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10:10:10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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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黄桥说法 于 2019-3-20 10: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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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泰兴市人民法院黄桥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该案由承办法官赵湘主审。3月14日,原告李某某及其子因被告赵某华就家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从分界镇赵庄村赶到黄桥法庭给赵湘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原告李某某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与丈夫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在读高中,与爷爷即被告生活在一起,儿子未成年,随原告李某某一起生活。一家人一起生活原本十分和谐,2018年7月27日,李某某丈夫赵某平死亡,经派出所主持协调,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赵某平各项费用合计120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打入原告公公即被告赵某华账户。后原、被告因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经村、乡多次协调未果。原告李某某及其未成年儿子于2019年1月7日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完全没有考虑亲情关系。庭审后,赵湘法官采取了“背对背”式调解方案,把原、被告带到该庭“和好树”下,讲解“和好树”的故事,讲述传统家庭礼仪和美德,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赵湘劝说原告虽然丈夫遭遇了不幸,但孩子和老人的血脉亲情依然连在一起,希望其以后常带孩子回家看望老人,宽慰他们悲痛的心,不要因小失大,让孩子心里产生不良的影响。赵湘了解到原告大女儿愿意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大女儿和被告均不愿意将大女儿应得的份额交原告李某某保管,鉴于此,承办人又和被告释法明理,对其宣传家事法律知识,晓之利害关系,讲明左邻右舍对此事可能会产生的道德评价等。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在法庭“和好树”的见证下,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和平解决争端,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家事纠纷案件调解是原则,判决是例外。”赵湘说,“关于家事纠纷案件,不管难度多大,都要想办法调解,不但涉及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而且关系到家庭亲情,关系到传统美德的传承,只有柔性的调解才能感化当事人的内心,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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