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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在驾校场地内练车撞人 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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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7 16:22:07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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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被告某培训学校学员纪某驾驶学员车在该驾校场地练车时(教练未坐在车内),将原告胡某某撞倒致其右下肢被排气管烫伤。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该学员车在被告某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纪某驾驶学员车练车时将原告撞伤,肇事车辆在某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辩称因肇事车辆所造成的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培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在责任划分部分维持了一审判决,仅对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作出了调整。


  近年来,驾校学员练车发生交通事故屡见不鲜,驾校学员、驾校以及保险公司关于理赔问题分歧较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虽有规定,但仍不够具体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受雇于驾驶培训机构,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培训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公司将教练车排除交强险理赔之外,不符合我国设立机动车交强险的精神,允许投保但不予理赔的“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本案保险公司以学员在驾校内撞伤他人非道路交通事故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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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7 23:3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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