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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民族成份不是想改就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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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9-4-9 12:47:58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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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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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年1月1日起,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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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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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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