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

欠条上书写“还不上我去死”是否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83824人阅读  2人回复   查看全部 | 阅读模式 |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9 22:43:37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分享到: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黄桥的网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黄桥在线。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陈某借款累计42万元。嗣后,李某就借款一事于2011年12月为陈某补写欠条“欠陈某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自2011年12月起二年内还清”并在欠条立据人处签名“李某”,李某的母亲张某某在欠条下方签写“张某某,还不上我去死”。该借款至今未还,因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某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焦点:被告张某某对本案争议的借款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欠条没有约定张某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张某某,还不上我去死”不具有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用生命承担还款责任或保证责任是法律所禁止的,该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欠条书写被告用生命健康权担保原告的财产权,在法律层面是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担保。无效担保从担保合同成立的一开始就无效,始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因是否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而变化。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自始无效时,该无效担保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该无效担保合同追究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因为无效担保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存在任何义务。没有义务,当然就不负任何责任,违约责任就无从谈起。合同无效后所发生的相应的无效法律后果,当然不是当事人所期待的那种有效法律后果。无效担保的法律后果是消极的,前提是合同的无效,这种后果具有法律强制性,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均要承受这种法律后果。


u=2601503410,50670280&fm=26&gp=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10 15:33: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电话号码多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11 00:2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新帖 客服
微信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关注身边发生的最新资讯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扫码立即安装至手机

回到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