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当银行业不能满足市场资金需求时,民间借贷自然会野蛮生长。近些年,由此引发很多民事纠纷,更有甚者构成刑事责任的案件比比皆是。由于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综合能力参差不齐,很多借出去的钱成了“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最终发酵成社会矛盾。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债主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方式,来讨要借款,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最终却演化为刑事犯罪,教训深刻。
2017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翟某东与周某、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邹某的人身自由,将邹某从合肥市某工地门口带至巢湖市槐林镇蒋冲水库,期间,翟某东、周某对邹某拳打脚踢,致邹某右小腿处受伤,周某持木棍欲殴打邹某时被旁人劝阻。翟某东等人还威胁称要将邹某扔进水库。当日17时许,翟某等三人又将邹某带至巢湖市向阳路“格林豪泰”宾馆房间内进行看管。次日13时许,巢湖市公安局接报警后赶至该宾馆附近将翟某东等人抓获。法院判决:被告人翟某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的情况正是在我们生活中大为常见,很多人已经见怪不该。对于索取债务一方,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对方不予配合,难免激动而采取类似行为,殊不知不经意间触犯法律。
需要提醒索取债务一方的是: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明确保护了24%的合法利息(已经支付的为36%),如果有债务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由法院对债务人采取措施,最终要回债务才是正当渠道,而不能采取无原则的私力救济。欠债一方也要明白,人身自由权神圣不可侵犯,如果遇到相关行为人采取拘禁方法侵犯自身权利,应该通过有效途径报警处理,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当前,扫黑除恶正在全国范围进行,对于此类犯罪正是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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