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黄桥的网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黄桥在线。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责任方除应承担修复受损车辆的责任之外,还应否对该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价值贬损承担赔偿责任? 答:原则上肇事方不承担事故导致的价值贬值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1年4月7日16时20分,曹某荣驾驶小型汽车一辆(下称甲车)由北向南行使至包茂高速公路某路段时,撞于前方向车道内苏某峰驾驶的小型越野汽车一辆(下称乙车)右后尾部发生擦挂,后甲车掉于道路西侧水渠内,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4月15日,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曹某荣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峰不承担事故责任。2011年4月13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对乙车车辆损失确定为32100元。后苏某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曹某荣赔偿因其肇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2100元,以及其乙车的贬值损失(以评估结论为准),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审理中,苏某峰申请对乙车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贬值损失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乙车事故贬值损失为102000元。 审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乙车系原装进口高档车,事故发生时购车尚不到三个月的实际情况,判令曹某荣酌情赔偿贬值损失3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如果同时符合下列几种情形,可以尝试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法院是否能支持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 一、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新旧程度上为新车,通常使用时间为一年以内或者行驶里程在一万公里以内; 二、车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受到严重损坏,关键部件受损,通过维修难以完全恢复使用性能或者难以全部修复; 三、受损车辆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四、受损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及事故发生后的价值能够通过鉴定确定,且鉴定结论能够明确价值的贬损是交通事故本身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