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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7 19:29:30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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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构建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 53号)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新国标”,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携带身份证、电动合格证、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产品强制认证(CCC)证书到泰兴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登记,领取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2019年4月25日起至6月25日,公安机关将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不符合“新国标” 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携带身份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购车发票或收据前往属地派出所或属地交警中队进行登记,领取防盗备案号牌。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防盗险和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对现在办理防盗备案号牌的和过去已经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五年,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自2019年6月26日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未登记上牌的在道路上行使的电动自行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有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越线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鼓励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
五、对交警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
泰兴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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