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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后怀了别人的孩子与男方结婚登记后生育子女,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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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5 23:02:16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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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举办婚宴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3月,被告怀孕(非原告亲生)。同年6月,双方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被告徐某生育一子。徐某生产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王某支付3000元。2013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返还生小孩的医疗费4000元;赔偿小孩抚养费损失5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案件焦点:被告徐某在与原告王某举办婚礼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徐某其后生育该小孩并由双方抚养一年多,徐某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中应尊重对方人格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被告徐某与原告王某举办婚宴后,与他人怀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其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夫妻感情。现王某坚持离婚,王某为徐某的小孩支付的生产及抚养费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徐某应当返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系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被告徐某所生之子非原告王某亲生,根据事实可以推定徐某在与王某婚礼后、结婚登记前与他人存在性关系,但该期间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处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状态,王某不享有法定配偶的相应权利。徐某的失德行为不能认定为对法定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徐某与他人仅存在隐秘的两性关系,既不属于“婚外”情形,也未达到“同居”的严重程度,故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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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18:10: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没领结婚证前乱搞,搞出事情了,就找个老实人接盘,这女的可以呀!棋高一着,腻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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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6 00:42: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这还要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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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6 08:2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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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18:41: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哎!!!人心不古,世风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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