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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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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1 13:03:18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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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严禁聚集、暂停营业等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实行的交通管制、现场管制,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必须配合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采取医学隔离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协助相关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涉疫人员,可以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或者无视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七、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复制、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社会广大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泰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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