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泰兴市公安局对下列“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刑事犯罪的,一律立案查处;涉行政违法符合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涉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从严处理并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一、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措施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 三、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往来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等有关信息的。 四、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的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五、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六、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安保、物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七、编造、传播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进行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拒不执行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査点和渡口、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违反交通管制规定拒不听从劝阻,强行通行的,或违规滞留高速、码头进出口、村(社区)卡口,影响交通工具正常通行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十一、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传染病病源传播的。 十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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