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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7 20:48:13
来自: 中国江苏
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反映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静坐滞留、穿状衣,或者实施跳楼、跳河、服毒、攀爬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自杀、自伤以制造社会影响的;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围堵大门通道,长时间滞留办公场所,或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极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威胁、侮辱、谩骂、恐吓、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不依法依规走访,经释法明理后,继续缠访、闹访;已承诺息访息诉,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了“承诺书”“调解书”“协议书”等,合理诉求兑现后又反悔,仍以同一信访事项上访;信访事项已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处理和信访事项已按程序终结,或者信访事项处于办理程序中,经释法明理后,仍多次进京去省缠访、闹访的;
六、在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间节点进京上访或在活动举办地上访;恶意进京去省至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采取缠访、闹访等方式向国家机关施压,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以进京去省上访为要挟,向属地党委政府、涉事单位索要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向境内外组织或者媒体提供、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九、组织、策划、指挥、煽动、教唆、诱骗、胁迫、串联、雇佣、幕后操纵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司法局 泰州市信访局
2019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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