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8时10分,靖江一男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因思想不集中,疏于观察车前路面情况,且临危措施不当,追尾撞击了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车主,致其胸腹腔脏器受损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近日,小编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这起交通肇事案。法院认为,这名男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后该男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受害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也已经得到足额赔偿,且对该男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经过综合考虑,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2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本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霞,被告人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5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的小型轿车,沿靖江市公新公路由东向西行至东兴镇火叉港东侧路段时,因思想不集中,未减速慢行,疏于观察车前路面情况,且临危措施不当,导致其车追尾撞击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赵某胸腹腔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冯某犯罪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除苏M×××××车辆投保的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2000元外,被告人冯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4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22接警记录单及接处警登记表,肇事车辆物证照片,证人张某、王某、栾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户口注销证明,协议,归案情况以及被告人冯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犯罪后被告人冯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受害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故对被告人冯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系过失犯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酒精对人体各项机能影响很大,饮酒后驾车会导致触觉麻木,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还会造成反应迟缓,无法正确判断车距、速度和交通信号。就这起案件而言,如果冯某能够做到酒后不开车,也许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图源网络 酒驾肇事屡禁不止,小编核算各方面成本后发现,酒驾违法连带的后果十分严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回酒驾,终身后悔。
交通安全事关你我他,不论是行人、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驾驶人,都要自觉遵章守法、各行其道、有序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太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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