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25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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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22:46:57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自以为酒量不错,却因为酒后驾驶引发了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8月24日上午,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8月9日21时18分左右,赵某驾驶苏M51F17小型普通客车沿334省道城黄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桥镇溪桥地段时,与前方同向驾驶苏MLZ068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受伤,两车损坏,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迫于压力,赵某于第二天向警方投案自首,交待了交通肇事事实。
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夜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行驶速度,事前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遇有情况措施不及。据赵某交待,因为平时酒量不错,事发当晚喝了二三两酒后,驾车上路,没想到引发了交通事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是说在嘴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上,且来不得半点含糊。目前,赵某已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一款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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