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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泰兴市人民法院,竟是大马哈!丢人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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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g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4-17 12:48:40 来自: 中国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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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sg 于 2011-4-18 18:06 编辑

            网友如有兴趣,请到致富中路213---10号,门牌下面,看一张《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告》,那是一张丢法院脸的公告,是一张让百姓寒心的公告。
        具体位置:东菜场西南角,致富中路与松林路拐角处,陈银龙房子的门玻璃上。
       具体内容:这是一份缺席判决书。公告法院2011)泰黄民初字第0108号判决书》,要陈银龙在规定60天时间内还他人欠款,不服上诉之类,都很严密。
       问题:下面落款,泰兴市人民法院,鲜红大印盖在“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上。
        我真不相信我的眼睛,我反复看了多遍,白纸、黑字、红印,历历在目,千真万确。
        我真不懂泰兴市法院有多大的神通,在上年的3月28日能公告下一年的判决书。
        产生此谬误, 我想有三种原因:
         1、法院有未卜先知的本领,能知500年先后之事。我很希望如此,那就没有破不了的案,也就没有了冤假错案。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事实不可能。
         2、作俑者有意为之,为陈银龙逃避追究,提供法律依据。我这门外汉都知道,你公告的目的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之后,判决书要生效。可你的公告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不成立的,陈就可以不承认。我看也不可能,谁去干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
         3、最有可能的是经办者失职,粗心大意搞错了。
         堂堂一个市法院,在到处张贴的公告上,出这样笑话,不是太笑话了吗?而且公布了二十多天,竟还公然没人发现,没有更正,不是更笑话了吗?何以渎职如此!?我看法院有的人,制服一穿,大盖帽一戴,人五人六的,人模人样的,嘴上不离“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老百姓面前耀武扬威,   而实际上干的正如民谣所说的,“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其他不干多少好事。这种东西,从拟稿、定稿、打印,分发、张贴,要经过多少人的手,才能到墙上。像这样的大马哈,马大哈法院,我真不敢想象,平时是怎样办案的。
      如果你法院还像个法院,就该追究责任,把那个渎职者的饭碗敲了。管他是什么来头,管他是什么职位,管他这个公务员是怎么来的,一句话,敲了!因为我看这次脸丢大了,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对时间的界定,是要求很严格的,来不得半点含糊的,“时间”在一定情况下,是决定一切得要素,竟然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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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4-17 12: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4-17 12: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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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4-17 12: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粗心大意了的吧    丢人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4-17 12: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4-17 13: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soso__6584137395598727681_4:}楼主就拍下来让我们欣赏啊{:soso__9969277434337882753_1:}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4-17 13: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酒足饭饱睡大觉
gsg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13: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小螳螂 发表于 2011-4-17 13:01
{:soso__6584137395598727681_4:}楼主就拍下来让我们欣赏啊{:soso__9969277434337882753_1:}

  就在东菜场西南角,贴在那里示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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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4-17 14: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宜宾
g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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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14: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水中游侠 发表于 2011-4-17 14:21
回复 gsg 的帖子

这个是不对啊,但是老先生你不要太狠了啊,敲掉人家的工作,大家都是养家糊口的,为了混饭 ...

   我是从像个法院角度,说的。你想能出这样问题的法院,不
会敲了他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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