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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强奸犯的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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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7:21:55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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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早时看到一个笑话:

  一年轻貌美的女子在湖边划船,船上放一钓鱼的钓竿。一警察走过来说:对不起小姐,我要没收你的小船和钓竿。女子问:这是为何?警察答曰:因为你准备钓鱼呀!女子说:可你清楚,我并没有钓鱼啊!警察说:但你携带了作案的工具呀!女子说:我现在怀疑你强奸我!警察辩解道:可我并没有强奸你呀!女子说:因为你携带了作案工具啊!我是不是应该没收你的作案工具呢?警察闻言,灰溜溜地逃走了。

  几天前,我在《散文随笔》版面上看到一个荒唐的帖子,题目是《为什么不没收强奸犯的作案工具》,觉得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帖子是一个名叫“薛宝琴的姐”转发的,原作者是哪位高人,暂时还不清楚。该帖主张没收强奸犯的作案工具的,其理由有三:

  一是任何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都要被没收,强奸犯也不能特殊;

  二是把强奸犯的作案工具堂而皇之地摆在法庭之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三是可以有效地避免强奸犯利用作案工具继续作案。

  原作者当然知道古往今来在中国的法律史上并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在我看来,该贴不过是给网友讲了一个与本文开头差不多的笑话。可就是这篇搞笑的文章,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兴趣,因此,有必要反驳一下,以正视听。

  在我的记忆里,最早没收和被没收这种“作案工具”的,一不是审判机关,二不是强奸犯。据《史记》记载,春秋战国时齐国的奸佞小人易牙为了取得齐桓公的信任,乃挥刀割去了自己的“作案工具”,进宫侍侯齐桓公。后来犯上作乱,齐国出现三子专权的乱局.但易牙未撑多久,就被诛杀。可见,主动没收自己的“作案工具”的人,实乃乱臣贼子,包藏着祸心和巨大的阴谋。第二个案例便是大家所熟知的大史学家司马迁了,他不过在金殿上为投降匈奴的李陵辩护了几句,汉武帝就无情地“没收”了他的“作案工具”。也就是说,汉武帝“没收”司马迁的“作案工具”,并不是因为司马迁犯了“强奸罪”!

  所以,“强奸犯”与“没收作案工具”,古往今来就是沾不上边的事儿。

  有人说,某某地方就有强奸犯被没收作案工具的风俗。但这只是某个地域一小部分人的意志,而不是广大人民或国家的意志。而法律代表的却是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意志,不是极少数人的意志!

  因此,我不主张没收强奸犯的作案工具。理由有三:

  其一,冷酷的法律和同样冷酷的执法机构,正在向人性化的方向迈进。这也是世界的潮流。比如,在犯人脸上刺字,早已被废除;暴秦时肢解人体的严刑峻法在汉代初年就被禁止。据说,这还与一个名叫缇莹的12岁的小姑娘有关呢!可见那种履贱踊贵的现象是多么的不得人心!强奸犯的“作案工具”既是“作案工具”,又是人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不能随便予以“没收”。

  其二,强奸犯是一个难以明确界定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更容易出现偏差。你一味强调没收强奸犯的作案工具,没准把别的什么人的“工具”也错误地给没收了呢!1983年政府搞“严打”,把通奸犯当作强奸犯的难道还少吗?这就警示着审判机构,你没收了人家的作案工具,还要精心地替人家保管起来.如果有朝一日发现了人家是冤假错案,给人家平反昭雪,赔偿损失自不待言,你还要归还人家的作案工具.还要帮助人家恢复原貌.以目前的科技水平来看,你要把人家恢复得天衣无缝,恐怕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其三,没收强奸犯的作案工具,虽然可以避免这个强奸犯再次利用“作案工具”作案了,但是很容易造成强奸犯的心理变态。因为这个“作案工具”,不仅仅是“作案工具”,更是人格尊严的象征。古代太监被阉割后,还用药物将“作案工具”保存起来,决不轻易丢弃。可见这个“麻烦制造者”的价值非同一般。可以断言,被没收了“作案工具”的强奸犯大多会走向极端,疯狂地报复社会,戕害人类!其危害程度远比再次利用作案工具作案要严重得多!

  设若提出没收“作案工具”主张的是一位大法官的话,那么,他就有可能被人们斥为“酷吏”!与汉代的张汤和大周的来俊臣相提并论呢!

  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和实施对犯了死罪的人实行“安乐死”的人道手段,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从枪决一个犯人要收五毛钱子弹费的不人道行为到给予死刑犯安乐死的恩威并举,正是人道主义在法律领域里的重大胜利!是人格尊严的理念填补国家意志空白的辉煌成就!但这些上层建筑的演变却是那样的来之不易啊!这一点不知道怪贴的作者是否思考过?

  如果说本文开头那则笑话带给人们的是一缕智慧之光的话,那么薛宝琴的姐的转帖文章带给人们的就是一抹灰色的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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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5-11 17: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原创?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17: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回复 麦田-稻草人 的帖子

转贴{: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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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5-12 22: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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