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警民e家 于 2012-10-6 11:49 编辑
网民chenyaoqin 在帖中称“警察到场后他们还有一个人打我婆婆耳光,但是民警却不制止他们”,此话与事实不符,警察到场后并未有人打其婆婆的耳光,有人想动手,被处警民警及时制止(民警处警有现场执法记录仪音像资料为证)。 此事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其婆婆软组织受伤。事发后,值班民警利用接处警的空闲时间,调查了报警人,到医院对其婆婆进行了调查访问,形成了笔录;并于当晚找到丁兴国本人到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询问。据丁兴国反映:其与根思乡叶征程签订有装璜协议,包工包料,总计35万。叶征程已从丁兴国处支付了36.5万,并打了收条。叶仍称:该工程亏损了,要求丁按实算。丁承认节后请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再坐下来谈。而叶及其家人9月29日又到丁新国家里继续要钱,丁不予理睬,然后叶的妈妈就躺在地上说不给钱就不起来,双方发生揪扯。丁否认有殴打行为,也拒不同意承担叶母的医药费。 就事情的处理,当事人存在的疑虑回复如下: 关于医疗费问题,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先自行垫付,收集保管好相关病历、票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办案期限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此事,黄桥派出所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待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查明事实后,可以先组织双方就有关医疗费等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罚,有关费用问题,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黄桥派出所
20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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