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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7: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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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桂珠,女,1944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44090972428,汉族,住滨江镇江镇蒋港村西侯20·号。电话:15190600192 。
被申诉人:周书和,男,1951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5111267417,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蒋港村西侯34-1号。电话:13626133279。
申诉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114)泰中民四终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重审。
申诉理由
本案中被申诉人故意用草甘膦毁灭申诉人的劳动成果,公安部当场出警并调解,被申诉人当场写下承诺书:对稻子的损失有被申诉人赔偿,并根据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被申诉人理应履行自己的承诺。即时目不识丁的申诉人有不妥之处,被申诉人曾在政府工作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应知道依法维权,却做出如此不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至于损失数额:补救措施费用52元收据。申诉人有稻子死亡图片,申诉人认为企图从已然不复的被损物本身,根本无法得出确切的损失结论。就被损物而言,只能通过与同地块上同品种未损物的比较得出答案,企图从已然不复的被损物本身,根本无法得出确切的损失结论。申诉人稻子查实被被申诉人损毁、且损失确实存在,至于损失数额在与同类物的比较中已有体现。因此,驳回申诉人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申诉人认为,不能因被申诉人是曾在政府工作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就对其做出的不堪行为而不予法律的制裁!
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张桂珠
2014年 9月 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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