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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这样的案子泰兴人民检察院为何不受理、不立案?举报材料竟被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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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21:46:43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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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子泰兴人民检察院为何不受理、不立案?举报材料竟被调包!
我们于2015年7月30日向泰兴市公安局举报泰兴市供销社副主任罗四维等人与黄桥工业品公司职工联手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多份假协议等手段,于2013年将黄桥工业品公司价值500多万元的五间三层门面房以48万元卖给鞠雪华,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这里存在利益关系),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举报被“不予立案”,后我们又向泰兴检察院申诉。泰兴检察院安文斌科长对我们表示已查出了问题,正要报泰兴公安局查处。可是几天后,安科长(办案人员)发现所形成的材料竟被人调包。2016年2月5日,泰兴检察院与我们见面,称“无犯罪事实”,大事化小,再化为乌有。泰兴检察院将如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影响恶劣且具典型性的腐败案一再推诿,包庇,简直与中央反腐部署对着干。请问泰兴检察院到底是否想搞独立王国?还是某些人与该案有牵连??
一、在2013年3月,陈新亮、罗四维等人与鞠雪华合谋,签订一系列房屋假协议,如2003年12月12日的、2003年12月31日的和2004年3月20日的等等。其中一份假协议即2004年3月20日杜拟的(实际是2007年弄的),其自相矛盾十分明显,最能说明问题,如:1、该协议甲方无经办人签字,为非正式文件,是管公章者私下所为,管公章者能代表公司吗?2、如果说“2004年3月20日的协议”不是假的,那么十天后,即2004年4月1日工业品公司三个领导人同时签字盖章送达的通知中“他的房款未交,要求鞠雪华停止装修该房屋”不是前后矛盾吗?难道这三位负责人精神不正常吗?
二、关于2003年12月12日的假协议:该假协议中原来开头是“……黄桥农机公司北侧永丰南路28号的房屋……”因“黄桥镇永丰南路58号”是2010年以后公安部门才确定的,在我们举报期间,安文斌告诉我们做假协议者就通过检察院个别人把从房管局调出的原协议调换成经修改的假协议,即2003年12月 12日的。可是假的终归是假的,2003年12月12日的这份假协议文件中竟出现了“现黄桥镇永丰南路58号”这句话,其不昭然若揭吗。这是安科长发现的,重申一下,2003年的“协议”中竟出现了“现黄桥永丰南路58号”字样,实际该58号是2010年后才有的。请上级领导注意这些造假行为,连小孩都能看出来,为什么公安部门的经侦专家们竟看不出来?为什么检察竟认为“无犯罪事实”?
三、该2003年12月12日的假协议第二条第二行“后因甲方有关遗留问题,故未能及时实施有偿转让”,这句话原来是没有的,由于我们的举报,造假者才加上去的,这一加就更加矛盾了,因为2003年12月12日该房尚处在拍卖过程中, 没有遇到所谓遗留问题,如果有,还能拍卖吗?已卖出的十来家还能生效吗?接着,“目前,甲乙双方已处理好此前的相关事宜”,可是2007年鞠雪华还与周小军打官司,在打官司期间鞠雪华为何未将这么“重要”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呢?可见根本原来就没有这个协议!
四、2003年12月12日的假协议上的市社公章与周小军(同年12月31日)购房协议上的市社公章是完全两样的,这些假协议和假公章经过鉴定和分析,很容易鉴别出来,可是有的部门某些经办人员偏偏不调查,不鉴定,不作为,随便下一个“不立案”通知,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吗?不知是懒政还是包庇???市供销总社陈新亮、罗四维等人都不了解工业品公司的情况?2013年写的材料都是假的,以2003年的借口,11年的事还写成2003年?!这不是犯罪是什么呢?难道还合法吗??
我们强烈要求对2003年12月12日、2003年12月31日、2004年3月20日及市社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并严肃查处这些侵吞国有资产的苍蝇。对于某些公安司法纪检等机关的包庇行为更要严查!否则还反什么腐?简直是养老虎养苍蝇!甚至与中央相对而行,与人民为敌。这些人拿纳锐的钱不为人民办事!拿着国家奉禄不为国家出力!反而把上面的政策当耳旁风!该不该对这些贪腐之徒、官官相护沆瀣一气的人也要查一查呢?!
举 报 人:何雪珍以及工业
品公司部分职工
联系电话:15240208669
2016年8月28日

江苏省检察院 11201605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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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2: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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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9-1 07: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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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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