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水平和综合品质不断提升,城市面貌和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划设计及相关要求开发建设,水、电、气、道路、绿化等配套和服务设施不能与项目工程同步完工、同步交付使用,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个别商品住房项目交付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整体形象。 加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是贯彻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商品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好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和要求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了土地出让文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和内容,并通过了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或核实;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按相关规定建设供配电设施,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装表送电,不得以施工临时电源或外部转供电源供电; 4.给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不得以施工临时水源或外部转供水源供水; 5.雨水、污水实行分流,按雨污水接入点的批复要求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或自然水体)、污水排放系统,并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6.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正式供气; 7.有线电视、通信等端口敷设到户; 8.绿化工程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通过建设管理部门的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完成相应范围内的绿化建设。确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绿化种植的,在完成硬质景观的基础上,应当出具承诺书,在不迟于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建设); 9.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安装完毕,经市城管部门验收合格; 10.配建的人防工程按规范实施完成,并经人防部门验收合格,易地建设的,提供人防部门相关文件; 11.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2.已落实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3.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应配套的车库、物业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落实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 14.墙改建筑节能符合设计审查要求并经验收备案; 15.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通过消防验收或依法备案抽查合格; 16.信报箱按照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17.安全防范设施满足《泰州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范(修订稿)》文件要求并通过验收; 18.项目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的有效隔离设施); 19.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取得查验证明; 20.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三、建立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制度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前,必须向市房管局申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泰兴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表;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绿化、人防、墙改与建筑节能、城管、气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市房管局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出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将未通过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四、建立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示制度 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购房人公示以下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1.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2.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实测); 3.物业服务协议及收费标准; 4.其他必要材料。 五、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文件的格式和内容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经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新建商品住房拟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交付使用通知书》、《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交付使用通知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开发建设任务后通知购房人交接商品住房的重要文件,除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外,还须有开发企业单位公章和具体签发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提供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须按规定填写完整,明确保修期限,并有开发企业单位公章和具体签发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方可交付使用。 附件:1.商品住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参考格式) 2.泰兴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表
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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