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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拆迁的----你吖这素质----还当干部?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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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g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2-13 16: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青藤蔓葡萄 发表于 2011-12-13 15:20
我也觉得那最一句确实用得不妥啊,有威胁之意!哎。。。。。。怕是又要有武力的事件了啊!!!

他没敢说抄你的家-----言下之意就是这。太放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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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12-13 17: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悲哀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2-13 18: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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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12-13 18: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通
项目部是一群不食人间烟火,不懂风土人情,不知民风民俗的乌龟王八蛋.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2-13 18: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又是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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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12-13 20: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大门上贴张白纸 老百姓都知道是啥意思  房主给他们家都来帖一张{: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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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12-13 20: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2-13 22: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这帮人真不讲理,弄点东西把它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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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12-13 22: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2-13 23: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依签订的协议履行,落实到位,被动迁户脑子进水还是想帮人家搬家的脑子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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