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泰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行车秩序,保障全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的通告》(泰政发<2006>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公安机关对全市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不含电动三、四轮车)实行正常登记上牌。为方便群众,在各派出所(除汽渡、水上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和车管所共设置37个集中上牌点,集中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手续。
二、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的车主应当为泰兴常住人口或在泰兴的暂住人口。
三、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且列入我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上牌:
1、提交登记车辆合格证明;
2、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卡》;
3、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
4、交验车辆;
5、依据市政府通告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
四、2011年5月1日起,对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车辆;同时依法严格查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机动车道、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违法载人、载物等违法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局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泰兴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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